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称为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英文名称:Gansu Analysis and Testing Technology and Instruments Society , 英文缩写为 GATIS。
第二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是由甘肃省从事分析测 试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相关单位、个人和组织自愿 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甘肃省内分析测试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和融合,加强省内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学术交流,为甘肃省经济建设服务,密切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实际,促进分析测试技术与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提升甘肃省分析测试整体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加速我省分析测试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民政厅监督管理。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分析测试技术领域内的学术交流;
(二) 为本省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
(三) 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继续教育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 从事分析测试技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不分隶属部门、所有制,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可申请成为我会团体会员。
(二)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我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我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学士学位以上者;
3、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并监督本学会所属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理事会任期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批准和废除本会对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二)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常务理事会备案;(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6 月 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