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科技类社团发展需要,提高学会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社会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促进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发〔2003〕95 号《关于调整社团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参照甘肃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甘肃省科协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正常运行,规范学会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学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有义务维护本制度的完整性。
第二章 学会会费及经济来源
第三条 会费来源
(一)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企业会员缴纳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学会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会费缴纳制度
(一) 学会的会费由会员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每年或每届缴纳一次;
(二) 会费标准
个人普通会员和理事:不收费;
理事单位:1000 元/年或一届(五年)5000 元;
常务理事单位:3000 元/年或一届(五年)15000 元;
副理事长单位:4000 元/年或一届(五年)20000 元;
理事长单位:5000 元/年或一届(五年)25000 元;
(三) 会费缴纳时间: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续缴会费请于次年会前缴清。
第五条 学会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节约开支、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用于学会各项活动的支出。
第六条 根据学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学会会费标准,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会费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 会费的收支,一律纳入学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人员;
(二) 根据学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由秘书处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并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学会接受捐赠的资产及收缴会费,必须开具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学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核定并报理事会确认入账。
第九条 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十条 学会的会费必须存放在学会开立的独立对公银行账户内,收取的现金经费必须准确记账、复核签字,及时缴存银行;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现金,除授权额度内备用金外,原则上不设现金保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经费、资产。
第四章 会费支出审批及报销制度
第十一条 学会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预算内费用日常开支实行限额审批。
第十二条 理事长是学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建立支出审批制度,支出金额在10,000 元(含10,000)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 元以上,50,000 元(含50,000)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学会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开支的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经办人所报销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票据;时间不清、用途不明、单据印章模糊的票据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报销的票据须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复核、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财产专管员验收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学会会费支出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每年12月底在学会网站上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提缴会员代表大会审核。
第十七条 学会换届更换理事长、秘书长,必须接受学会业务主管部门或提缴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 年11 月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