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努力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加速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或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申报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特别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2.分析测试技术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对分析测试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项目有一年以上应用;
3.近三年内通过成果评价、验收或技术评估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 申报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2.分析测试技术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项目有一年以上应用;
3.近三年内通过成果评价、验收或技术评估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 申报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成果;
2.对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行业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
3.近三年内通过成果评价、验收或技术评估的科技项目。
第九条 申报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应用中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2.对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行业进步产生了一定影响;
3.近三年内通过成果评价、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4.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具体评审标准为:
1.特等奖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特别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2.一等奖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3.二等奖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成果。
4.三等奖项目:具有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应用中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设立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委员会(简称“奖委会”)。奖委会负责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审批审定、批准年度获奖项目;
3.研究、协调解决、决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提名申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三条 奖委会由1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成员8人,经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奖委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家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对评委实施动态管理。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2.热心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4.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以及相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三条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均可申报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成果评价、评审、验收证书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该项目在以后的研究开发工作中,获得新的实质性的进展,并符合《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共同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2.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3人,共同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3.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共同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4.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共同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方法开发、设计、试验、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5.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相关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六章 申报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在申报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1.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3.申报的成果如有多个单位,须明确单位及个人排序,材料提交后不再更改。
第二十五条 申报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1.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权证书等;
2.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3.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4.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5.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申报年的5月1日至7月30日。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或快递形式邮寄到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实际到会评委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数的三分之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为提名项目完成人时,不予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当年的评审项目,可临时邀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奖委会批准。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三十一条 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奖励办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按成果类别进行初评和终评,评出一等、二等、三等奖项目。
3.奖委会对评审结果审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具备奖励条件,但尚缺少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难以判断的候选项目可以缓评。初评中严格控制缓评数量。每个候选项目只能缓评一次。
第八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奖励成果的评审质量,评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结果通过网站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
第三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的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问题,由奖励办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励荣誉证书,三年内取消该个人或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异议期满后,对异议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毕后,可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毕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九章 授奖
第四十一条 经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的获奖项目,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辅以奖金。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获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发通告。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分析测试技术与仪器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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